五项基本原则_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是

05-28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我国对外的五项基本原则

一、 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我国对外政策中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写入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并一直延续至今。

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1979年3月30日,受党中央委托,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指出:在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扩展资料

四项基本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其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它规定了我国的社会性质、国家体制、党的领导地位、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根本保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它与改革开放政策构成了党的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委统战部-18大以来最常用名词及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党校-1979年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五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五项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扩展资料: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

民法总则五项基本原则是指哪些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法律 教育 网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D.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则
(1)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
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A、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发出要约,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将于10日后前往北京看房。2日后,甲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但没有通知乙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导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损失。此时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由于甲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不得深夜叩门还钱或者在歹徒抢劫时还钱。再如,当事人虽然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脚夹钱递于他人鼻下还钱或者雨天掷信件于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5、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望!!!

中国和平外交五项基本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宗旨。独立自主是中国对外政策的根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处理同一切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

扩展资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背景和渊源:

第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周恩来总理首次以完整的形式提出来的。1953年12月31日,周总理在会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逐条逐句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形成一个如何处理两国关系的系统思想。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基本思想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外交工作的指针。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政协其他有关文件中,在10月1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的公告中,均有提及。

1950年2月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也写入了一些有关原则。可以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我们党和国家当时外交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拓展。

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不是中国独创的。它是人类热爱和平、反对战争思想的传承和发展。从共产主义运动的角度讲,列宁在1919年底提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应和平共处,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来源之一。

第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成立后内外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建国之初要同外界打交道,要同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理论核心和实践指南

我国对外关系的五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得到印方的赞同。

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政府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式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从而使五项原则首次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扩展资料:

五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1、它增进了世界各国对新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论和认同;

2、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3、为国际间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规范;

4、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及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中国对外五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当时,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谈判。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方代表团,在谈话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谈判公报,并签署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公报和协定中,把它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底,周总理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他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