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存款:直存款骗局之真实案例

06-02
直存款

直存款(直存款骗局之真实案例)-28 11:14·LawyerYan

直存款,网上搜索能够获得的信息少之又少,很少有人把直存款具体是什么说清楚。根据百度百科,直存款是指,银主按照项目方和项目方所在银行的要求,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项目方指定银行银主自己的帐户,带走存单或者大额存款证实书或者大额存款证实书的保管单,到期银主凭手中的凭据无条件提取本息;项目方据此向银行进行申贷并必须向银主支付贴息的一种金融行为。是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渠道。

直存款的模式很多,我们以下图模式进行简单分析。


1、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存款(储蓄合同)关系

储户将一定金额的款项存于银行的账户(该账户一般是储户在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双方构成存款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如果储户在银行办理的银行卡系真实的,同时储户将自己的钱存在自己的银行卡内,属于向银行交付了款项,故储户在向银行卡存入了资金,储户和银行之间就存在了真实有效的存款关系。

那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否属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

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下,本金出现风险的,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人无法向受托人银行主张赔偿。但是在与银行的直存款相关协议中,储户只在自己银行卡存储一定金额的活期存款,同意银行将储户存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划拨直存专用,但对于具体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并不清楚,不符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3条对“委托贷款”的定义。储户只存钱,跟银行之间只是存款关系,只是银行可以使用该存款的承诺书,不是委托银行对外出借款项的授权书,双方之间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成立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

2、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有没有可能失踪、损失?如果失踪、损失了,责任又由谁承担呢?

2.1银行存款的风险较低

①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的银行存款风险相对于其他理财、投资,仍然是最安全的财产存储方式、最保险的保管方式和最基本的家庭财产配置方式。但是,世上没有100%安全的理财,任何理财、投资行为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银行存款,比如,2021年3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包商银行破产公告,因此,建议储户不要把把所有钱都存一家银行,避免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遭受重大损失。

②银行的存款也有损失本金的风险。根据最新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低于50万,在银行出现破产、倒闭情形时,可以进行全额的赔付。当然银行破产的可能性是极低的,目前我国出现的破产银行只有三个,包商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和河北肃宁尚村农信社。这三个银行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是区域性的银行,无论业务范围还是体量,相对其他银行都小的多,所以,正常而言,只要银行不破产,你存在银行的钱就是安全的,对于存款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必过多担心。

2.2、直存款出具的有关“承诺书”“认同书”等协议的性质

一般直存款业务都是由存款人单方向银行出具承诺书、认同书之类的书面文件,该类文件属于储户的向银行做出的单方承诺。例如某案件中,储户出具的认同书,储户附条件向银行承诺,承诺内容为:向指定银行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活期存如一定金额存款,在指定一年期间内不提前支取,银行有权对储户卡上的钱调拨直存专用,认同书作为银行的扣款凭证。所附条件为:本人不承担对银行对款项款项使用风险,款项分一年四期退回。一旦银行依据储户单方出具《承诺书》使用储户存款的,应当视为银行认可该承诺书所附条件,银行自愿对客户资金的使用分险承担责任。

另,直存款业务还存在储户和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与书面合同,对直存款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都有约定,具体使用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2.3、储户存款的性质

只要储户是通过柜面(人工窗口柜台或ATM机)向某银行的账户存款,款项正常进入银行,储户和之间就属于合法存款关系。储户在银行的钱就属于存款,受到法律保护。很多出问题的直存款,银行拒绝赔付情形,是储户非通过柜面操作,而是通过所谓介绍人、熟人离柜办理,一旦出现问题,银行往往以员工个人行为拒绝承担风险。

2.4、储户存款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①、银行工作人员可能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

例如:在(2017)内民终162号案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因员工内部违规操作承担了赔付7000万元的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致成向银行提交身份信息和签署开户申请表,中行内蒙古分行向金致成发放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中行内蒙古分行应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因中行内蒙古分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擅自违规操作,将金致成账户内7000万元存款转入其他账户,导致存款被骗,中行内蒙古分行对其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应向金致成返还该7000万元存款本息。

②、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勾结,储户存款并没有进入银行系统而是直接挪作他用。

例如:在孙兰霞与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德胜分理处存单纠纷一案中,岳阳中院认为孙兰霞先后存入550万元并取得农行分理处开具的活期储蓄存折,该存单在形式上是真实合法。但这笔资金实际上被张政钦取走,因此本案并非一般存单纠纷,而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金融机构和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承当相应民事责任。孙兰霞收取的100万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判决农行分理处偿还孙兰霞450万元及利息11200元。


2.5、责任承担

各储户在将钱存入银行后,各位储户与银行就建立了事实上的存款法律关系。在存款法律关系中,银行与储户都属于平等民事主体或者市场交易主体。

若发生第一种情形,即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导致储户资金受损的,从判例上看,银行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侵权,银行仍然需要对储户承担责任。因此,储户即使发生了存款损失,也有权向银行索赔。另,即使因银行工作人员实施了盗窃、诈骗等行为且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也应先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再由银行进行内部追偿。

若发生第二种情形,即储户存款并没有进入银行系统情况下,储户是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的。但是,如果储户的钱是在柜台或者ATM机正常操作,存入储户自己在银行办理的银行卡里,说明存款进入了银行系统,在储户不存在过错的(比如密码泄露、遇到诈骗等等)情况下,银行因为没有尽到最大安全保障职责的,应当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储户不需要承担责任。

当然,银行与储户间的存款纠纷情况十分复杂,最终都要看材料看证据,然后依据双方过错原则划分确认赔偿主体和责任。一般而言,银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远高于一般企业,银行具有高于储户的交易地位,其责任构成中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定责任。因此,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一旦遭受损失时,除银行能够举证储户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银行一般均不能免责。


3、直存款的贴息是否属于“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1、中间人与储户之间是介绍存款的法律关系

中间人与储户之间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以介绍人身份向客户介绍银行存款业务。根据认同书,储户自愿向银行定期存款,并不向银行和中间人提供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证件或信息,中间人仅协助有意向的储户签订协议后,并将储户持身份证、银行卡、认同书拍照的相关资料交给银行审核,至此,中间人在这个过程中,只存在介绍和协助送材料的行为,不存在误导、诈骗、强迫等行为,也不从银行和储户收取任何费用,单纯的中介服务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储户是从中间人的上级单位(独立法人)获取贴息,因为相关旅游费用是中间人的上级单位给储户的,不属于储户与银行之间产生的,故不属于高额揽储,银行并不违规。

4.2、中间人与银行之间是帮助引储的法律关系

帮助银行引储,并不违法。实践中,各银行为了鼓励内部员工拉储户,都会给与员工奖励。银行员工内部有偿揽储不违法,中间人为银行引储,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行为也应当不违法,何况中间人在帮助引储后并不从银行获取佣金,也应不构成违法。

4.3、即使属于变相贴息吸储,虽然违规违法,但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