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坏处:安乐死的缺点和不足

05-29
安乐死的坏处

安乐死的坏处(安乐死的缺点和不足)

从出生开始走向死亡,如何对待“死亡”这一生命现象,历来是争论不休的主题。


近年来,随着民间安乐死现象的悄然进行,学术界对其的讨论也比较激烈。


在国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安乐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争论的内容从安乐死的定义、人的权利、社会伦理到法律问题等,意见不同,众说纷纭。


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安乐死进行了论证和反驳,成为法理和伦理的焦点。当人们遇到道德观念上的困境时,只有从思想上接受安乐死,安乐死才能在其他领域更快、更快地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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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语euthanasia,意思是“好的死亡”、“无痛的死亡”、“幸福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现代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疾苦的垂死患者的临终处理办法。英语被解释为无痛苦地解脱身患绝症的人,解脱非常痛苦、非常衰老的人。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当身患绝症的人处于危重的濒死状态时,精神和身体极度痛苦,根据患者或家人的要求得到医生的认可,用适当方法使患者毫无痛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由此可见,安乐死需要的条件有四个:


(1)患者自愿。

(2)现代医学无法治疗的疾病。

(3)患者自己经历了无法忍受的痛苦。

(4)医疗专家或医疗机构确认。


从根本上说,安乐死不是目的,而是死亡方式,是人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理性选择,是在死亡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


安乐死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是根据死亡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况下,以比较“舒适”的方式离开,是生命结束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方式,但这种文明的死亡方式目前并不能被人们广泛接受。


2

安乐死的道德困境

安乐死问题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还涉及社会经济、伦理、传统文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科学发展程度等患者、医生、家庭、社会等多种关系。


安乐死长期不受我国法律认可是因为受制于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传统观念是人类文化的积累,以看不见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伦理、社会舆论和生活方式。安乐死作为一个新的时代课题,与人们心灵中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相冲突。


违反人道主义最基本原则的——保障人的生命


人的生命高贵神圣,一生只有一次。我们国家的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子女和家人对父母或亲人的绝症只能至死相伴。不能为了尽孝而让他早死。尽孝的方式也包括保护自己的身体,否则被认为是不孝。


为了对父母和亲人的疾病尽孝,应该四处求医,倾家荡产,即使负债累累也尽全力。只有毫无怨言地这样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另一句“好死不如赖活着”意思是人们应该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这些传统道德规范是社会认同和基础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仍然不可动摇。安乐死人为地停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类生存权的规范,违反传统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


不能治疗就不治疗,对医学的发展没有帮助


从医学发展史来看,没有永远无法治愈的疾病。研究医学科学的目的是揭示和征服疾病的秘密。对绝症没有明确的定义。


当今世界,现代技术突飞猛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今天是绝症,明天可能成为可以治愈的疾病。认为不能治疗就不治疗,对医学的发展没有帮助。医学技术都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在实践中也不断提高。在医学历史上,医学技术总是在解决各种疑难杂症的过程中实现,只有不断追求,医学才能发展。


安乐死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后果


安乐死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性强的事情。安乐死合法化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支持的责任感可能会变得淡漠,部分家庭不承担照顾的责任,因此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治疗。


此外,还会影响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安乐死合法化后,可能会助长“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享乐”等不良社会风气。有不同心计的人可能会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通过安乐死达到未知的目的。


医疗工作者结构受伤违反职业道德


长期以来,我国的传统医德以“拯救生命”、“悬壶济世”为医生的唯一职责,以预防死亡、延长生命为医学上的目的,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尽一切可能维持人的生命。中国古代名医孙思宇曾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因此,“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一心赴救,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传统的医学伦理强调说:“只要还有一口气,就要死马当成活马医生。”因此,安乐死是放弃人的生命,是违背医生的天职的,因此在道德方面有困境。


否定安乐死的观念认为,除了上面四点之外,安乐死还可能错过三个机会。患者自然改善的机会;持续治疗恢复健康机会;用某种新技术和新方法治疗疾病的机会,现实中也有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例如,植物人昏迷多年后,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患者,最后又活了10多年。这些都对安乐死的实施造成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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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伦理研究


我国社会长期以来深受儒家倡导的忠、孝、义、悌、信、礼、诚等伦理道德规范。其中特别以孝道为中国人的传统美德。


当患者是自己父母的至亲时,来自感情的难舍不希望亲人人为地结束生命,不愿意背负“不孝”的恶名。可以看到,无论是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患者、亲属的感情因素,还是为了避免他人以安乐死的名义侵害人的生命权嫌疑,安乐死的伦理讨论都处于复杂的状态。


人们在对这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时,充满了感情和理性、个人和社会、传统和现代、理论和实践、法理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开放、认真的安乐死讨论表明了人类理性的觉醒,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当患者得了绝症,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极度痛苦,当前医学无力回天时,我们仍然拿着“道德人伦”的架子,面对“忠孝礼仪”,宁愿自己得到内心的平静和安慰,无视患者的真实感情,在他们留在世界上的最后一刻依然坚持着。


因此,一些学者提出,“安乐死”其实是对人性更深的注释,是对人权更高水平的尊重。国外也提出,人们选择安乐死不是错误的,社会应该认识到,人们选择健康的生活与选择安全的死亡一样重要。


安乐死在我国还没有适合合法化的土壤。主要原因是传统文化根深蒂固,法律制度不健全,医疗卫生体制不完善,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待加强。安乐死不仅要解决医学、法律问题,还要先解决伦理问题,如果不突破传统伦理界限,安乐死就无法立法。我国的传统文化支配和主导着国人的价值取向,数千年来积累了“生命的神圣”和“生命是上天注定的”传统道德观。正是这种传统文化累积导致的文化延迟和观念保守,阻碍了国民接受安乐死。但是道德是因而人创造和为人服务的,不是人的主宰,所以传统道德是可以改变的。如果明确需要安乐死,我们就应该改变传统道德,接受新时代的道德。合理、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