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巨额高利贷背后的6000万元税款之谜

05-29

徐州高利贷

原标题:江苏徐州:巨额高利贷背后的6000万元税款之谜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张翼羽

江苏省省辖市、第六大城市徐州市,古称彭城,地处苏、鲁、豫、皖四省接壤地区及长江三角洲北翼,京杭大运河从中穿过,陇海、京沪两大铁路干线在此交汇,素有“五省通衢”之称。这个有着超过六千年文明史和四千年建城史的著名帝都曾是孙晶的神往之地,但现在却是她轻易不愿提起的伤心地。

“您看看我的这个案子,实在是太冤了。借钱的不是我,我却被列为被告;本来一套房子解决的问题,现在我的三套房子都被强制执行了,还负债累累。”2018年年初,孙晶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莫名其妙地被列为老赖、房屋涉嫌违法被执行的情况。第一次会面以后,孙晶陆续向记者展示了大量材料,表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案件,它背后涉及的是一起逃税漏税的大案要案,其民间借贷金额不少于6.4亿元”。

对此,本刊记者于2018年1月赶赴江苏省徐州市进行调查采访。

  孙晶: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孙晶至今也不明白,自己怎么就成了被告,“如此巨额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根本就不符合常理”。

事情还要从王思启和蒋晓珊于2011年3月2日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说起。该份协议约定:“蒋晓珊借给王思启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3月3日至2011年5月2日为止,如到期未归还,王思启按总借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并按总借款月息4%计息。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凯公司)、袁斌对王思启的借款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自还款之日开始两年。”

由于王思启未能按时还清全部借款,被蒋晓珊起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王思启的妻子孙晶。

2014年8月19日,徐州中院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王思启、孙晶向蒋晓珊偿还借款920.4891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20.4891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兆凯公司、袁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孙晶提出的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徐州中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孙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且涉案借款大部分还款出自孙晶账户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晶应对涉案借款的本息与王思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借款的事,之前我根本不知情。我的银行卡一直在王思启手中使用。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我也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孙晶说。

  徐州中院:执行期间问题重重

在王思启先后共计还款1560万元给蒋晓珊后,蒋晓珊向徐州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徐州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思启、孙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秀水花园37号楼05号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015159号,证载面积181.56平方米,自建面积99.35平方米)。2016年5月25日,徐州中院最终以513.0375万元的价格在某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上述房产。在此次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介绍中,孙晶指着拍品情况一览表中的“拍卖成交后:本院不负责清理房屋,由买受人自行交接,清房”的文字说:“一般情况下,法院这么做,买房人就会有诸多顾虑,我们房屋的价格就会被压低。而且,2017年7月10日上午,执行庭的法官带领四名执法人员和三名该房买受人到秀水花园找租房人孙运臣,要求腾房并在小区张贴腾房公告,公告内容要求孙运臣15日内无条件搬离。”孙晶一边说,一边把法官现场执法的照片一张张翻给记者看。

除了孙晶以外,秀水花园房屋租房人孙运臣于2016年1月28日向徐州中院提交了租房协议书和执行异议申请书。其中,执行异议申请书表示:“该处房产是本人自2008年开始,逐步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改造、调整、加盖、扩建、装修改造等工程,一切费用由本人出资,我是本房实际投资人。2015年12月31日,我收到了《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表明:该房系违法建筑。目前,该房产已被大兴区建委和规划局定性为违法建设而查封,在建设局档案中明确规定不得买卖、转让及各种形式进行市场流通。根据《拍卖法》,该处房屋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根据《城市规划法》,该处房屋须消除‘违章’状况,转化为合法建筑,方可进行拍卖。”与此同时,孙晶、王思启也多次邮寄执行异议书。对此,徐州中院均未给任何回复。

紧接着,徐州中院拍卖了王思启和孙晶的第二套房产。在没通知孙晶的情况下,2017年4月17日,徐州中院发布了如下公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孙晶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12号楼1007室房产(现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燕景佳园12号楼1007房产,以下简称燕景佳园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蒋晓珊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责令上述房屋的使用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逾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3年10月,孙晶与王思启结婚。2001年12月26日,孙晶在父母的资助下买了燕景佳园房产,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孙晶。眼看着自己的婚前财产就要被徐州中院强制执行,孙晶无论如何也坐不住了。

为了先保住孙晶名下的房产、王思启夫妇名下的5辆汽车和解除两人的失信人名单,王思启找到赵洪民帮忙。2016年6月18日,赵洪民和蒋晓珊、袁斌签订协议书约定:“赵洪民以其位于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西段北侧6号楼50套房产为担保物,以解除王思启、孙晶名下的5辆汽车和失信人名单。如果上述解除执行失败,则解除燕景佳园处房产。”当天,赵洪民、蒋晓珊向徐州中院提交了一份《担保承诺书》、两份《解除查封申请书》。但是,徐州中院既查封了河南省柘城县的50套房产,又未解除王思启、孙晶名下的5辆汽车、失信人名单、燕景佳园房产。

对此,赵洪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2017年5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徐州中院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对赵洪民所提执行异议立案审查。但直到12月29日,徐州中院以“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为由,驳回了赵洪民的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蒋晓珊向徐州中院递交的两份《解除查封申请书》,是白纸黑字,怎么就变成了不同意了呢?”孙晶满脸愁楚地向记者诉说道。

关于孙晶对徐州中院的种种疑惑和问题,本刊记者向徐州中院宣传处赵姓工作人员做了详细询问并留下了采访提纲,但至截稿为止,本刊未收到任何回复。对于赵洪民的上诉,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下达法律文书。

  徐州地税局:事件正在调查中

至此,孙晶充满疑惑。在律师和朋友的帮助下,她发现了更多问题。

除去王思启向蒋晓珊借款1920万元(80万元被蒋晓珊在借款前以利息扣下)以外,袁斌向刘丹、蒋书芹(刘丹妻子)借款4000万元【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311民初2593号】,刘德义向蒋书芹借款21500万元【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3民初3号】,厉瑞向蒋书芹借款1000万元【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1321号】,仅这几笔借贷,其资金就近3亿元,应缴纳税款将不少于6000万元。

“从徐州市不难了解到,刘丹和蒋书芹是夫妻,蒋晓珊是刘丹的妻妹。他们涉嫌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达到赚取高额利息的目的,我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孙晶表示。对于这些问题,她不仅询问了徐州中院是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而且还从2016年5月份开始向徐州地税局提供了上述全部判决书以及刘丹等人涉嫌高利贷资金往来的关联账号20余个,并先后几十次向徐州地税局、江苏省地税局等部门和领导实名举报及邮寄举报材料,但未得到徐州地税局的查处结果。正是因为多次举报无果,才有了文章开篇孙晶向记者叙说的猜测。

对此,本刊记者询问了徐州地税局负责宣传的严姓工作人员并留下了采访提纲,其第二天电话回复称:事件正在调查过程中,会给予书面回复。由于孙晶实名举报徐州地税局某官员涉嫌参与其中并向江苏省地税局进行了举报,故记者向江苏省地税局了解情况。该局举报中心于主任表示:徐州地税局已经成立调查小组,并非某个官员一个人可以左右,可刘丹本人并不配合调查,使调查进行的有些缓慢,但我们也有强制措施,事情一定会调查清楚,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回复。

在采访过程中,本刊记者多次拨打刘丹的手机,对方均未接听。记者只能通过其秘书向其表达了想对此事进行了解的意愿,但至截稿,记者未得到任何答复。

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孙晶相继又提供了一些材料。2018年1月20日和23日,王思启分别接到徐州中院执行局两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要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王思启、孙晶予以立案、关押。

发稿前夕,王思启的委托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黄博士告诉记者:针对江苏高院(2014)苏民终字第370号的《民事裁定书》,目前,他们已找到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民事申诉书》和《民事抗诉申请书》。

事件将如何进展,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