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 帕克:理查德帕克真实故事

05-29
理查德·帕克

理查德 帕克(理查德帕克真实故事)

“许多人都看过《少年派的奇幻漂流》。电影中老虎的名字叫做‘理查德·帕克’。这个名字当然不是瞎编的。他是轰动一时的一起案件的受害人。至今,在他出生地附近的南安普敦市东郊梨树坪教堂,仍然立着墓碑,上面镌刻着《约伯记》的一句话:‘他虽杀我,我仍信他。’以及《使徒行传》里的一句话:‘主啊,不要将此罪归于他们。’”


一位律师购买了一艘船

1883年,澳大利亚律师约翰·万特购买了一艘名为“木犀草”号的游艇。但是,这艘游艇需要经过24000公里的航程运往澳大利亚。1884年5月19日,“木犀草”号从南安普敦启程驶向悉尼,全体船员包括达德利船长、船员史蒂芬斯、布鲁克斯及帕克。帕克年仅17岁,没有任何航行经验。7月5日,“木犀草”号遭遇船难,全体船员逃上救生艇,仓促间仅带了几件航行工具及两罐萝卜,没有淡水。

食物和淡水的短缺使全体船员都命悬一线。他们距离最近的陆地大约有1100公里,难以驶及。他们吃完了萝卜罐头,捕获了一只海龟并吃肉喝血后,再无其他食物。在海上漂了15天后,帕克开始生病。此时,船员们开始讨论是否通过抽签,选出一个牺牲者来维系其他人的生存。几天后,帕克陷入昏迷。这时,船长达德利和船员史蒂芬斯决定牺牲帕克来保存大家的生命。船员布鲁克斯表示了拒绝。

7月24日,船难之后的第19天。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杀死了帕克,布鲁克斯没有再表示反对。三个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又支撑了五天,最终,7月29日,他们被德国“蒙德祖玛”号救起。在恢复健康后,他们如实供述了“船损”,并且相信自己会受到海事惯例法的保护。然而,海关官员和港务警察却以“公海谋杀”罪名逮捕了达德利等三人。

无论是当地警察还是治安官,对于他们是否有罪都拿不出明确的意见。当地的一名律师哈里·蒂利代表达德利等人出庭,并要求保释,但在市长与治安官商议之后,他们仍被押回警察局。当案情报告至总检察长詹姆斯爵士及副检察长赫舍尔爵士后,他们决定提起控告。虽然民意并不怎么支持再处罚幸存者——市民们说,他们的良知会谴责他们一生。但检察官仍然决定提起诉讼。

不过,检方也意识到,由于海难惯例和证据缺失,要起诉三名被告并将他们都绳之以法,是很困难的事。因为除了他们自己之外,没有其他证人在场。而根据程序法,A被告的证词不能用来证明B被告有罪,而只能证明自己的罪行。于是,检方决定撤销对布鲁克斯的指控——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曾被另外二人说服,而是将其作为证人,以便利用他的证言来追究另外二人的罪责。于是,对于达德利和史蒂芬斯的审判开始了。

1884年11月3日,约翰·赫德尔斯顿爵士主持了审判。皇家律师查尔斯负责指控,皇家律师科林斯负责辩护,由一个公众捐助成立的辩护基金支付辩护费用。然而经过初审,陪审团未能作出有罪判决,但也无法作出无罪裁定。法庭表示:“这三个男人完全可能撑不到被救的那一天。男孩也可能不用等他们动手,就先死在他们前面。如果他们没能生存下来,或者男孩死于衰弱,这个案子就没有再审理的必要了。但是,既然目前是现在这种情况,陪审团无法确定他们的杀害行为,是否构成谋杀罪。希望由上级法院定夺。”

于是,案件移至位于伦敦的王室法院进行再审,进而提交至王座法院分庭,并拖至12月4日才开庭再审。控方律师仍然坚称,无论什么样的危急状态,都不可以成为谋杀同伴的理由。辩护律师的意见则是,这不是一次谋杀,而是一种紧急状况下的自保。听完双方的唇枪舌剑,法官们退庭商议。随后,他们重返法庭,宣布被告有罪,两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但是,到底为什么有罪,法庭没有能当庭作出说明,只是表示,“理由则需等到次周周末才能以书面形式公布”。


“这不叫作紧急避险”

王座法院分庭于12月9日公开了判决理由。他们需要先梳理此前存在的一些判例,比如圣克里斯托弗案。在这个案件中,17世纪早期,7个英国人从圣克里斯托弗出发,因船难在海上漂了17天。因为饥饿,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牺牲一个人。噩运落在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头上,他同意自己被杀死。他的尸体一直维持着其他人的生存,直至他们获救。他们被指控杀人而受审。但是,法官赦免了他们。

再比如,1841年的霍姆斯案。“布朗”号船在撞击冰山后沉没。名为霍姆斯的船员认为超载的救生艇终会沉没,于是将十余名乘客推至船外。法院也没有判决他构成谋杀,而是认定其构成过失杀人。主审法官梳理了危急状态可以构成一项豁免理由的条件:存在危急状态,凶手必须没有过错,必须对受害人不负有任何义务。而作为船员,霍姆斯并不符合这个条件。因此,陪审团判定霍姆斯有罪。

这些判例各有各的道理。最终,法官们作出了一份轰动四方的判决。对于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杀害帕克的行为,事实已经确凿,毋庸再作讨论。需要讨论的是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是能以“紧急避险”的理由,豁免其法律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需要考虑的真正问题是,在裁决所查明的情境下杀人是否构成谋杀……如果认为不构成谋杀,那么我们来看看这种意见的理由是什么?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接受这样的说法:‘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可以合法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他人没有攻击,也没有威胁到你的生命,也没有任何针对你或他人的犯罪行为。’——本院无论如何不接受这样的论断。”

法院援引了布莱克顿有关紧急避险的论述。布莱克顿表示,如果紧急避险是“可避免的,能够不受伤害地逃避的”,那么为了避险而杀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谋杀,就不再具备正当性。而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都需要考虑行为的“事发突然”和“别无选择”。事发突然一定程度上使得别无选择变得理所应当。但是,如果你有很从容的时间进行判断和考虑,那么就可能选择其他方法来规避风险。或者可以充分尝试其他的思路,来寻找两全之策。

比如,紧急避险中常见这样的案例,在着火的房子里往外跑时,发现门被一架梯子挡住了,太过着急赶紧推倒了梯子,跑出了火场。孰料梯子上还站着正在工作的工人,梯子被推倒导致他摔伤。这个行为如果没有着火的前提,就显然构成了不合理的侵害,因为你应该保持足够的注意谨慎,来避免推倒梯子导致梯子上的工人摔伤。或者在不那么紧急匆忙的情况下,应当可以选择其他的出口,避免造成他人受伤。

从“木犀草”号事件来看,四人在海上漂流了整整19天。如果在某一个时间点,发生了鲨鱼袭击,救生艇马上要沉,匆忙慌乱中达德利将帕克推了下去“转移鲨鱼的注意力以便其他人能逃生”,这样的行为就多少具有“紧急”的性质。但是,整整19天漂流在海上,饥饿的危机并不是“突然发生”,而是持续存在的。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够被称为“紧急状态”,恐怕存疑。

法院进而援引了黑尔勋爵有关紧急避险的判断标准。黑尔勋爵认为:“在所有紧急避险的杀人案件中,诸如追捕重罪犯、杀死暴力抢劫者、杀死试图烧毁房屋或破门而入的罪犯,这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他同时指出,无论是关乎私人利益性质的紧急避险,还是关系公共正义安全的紧急避险,都必须是当时唯一能够选择的最优方案;这样才能够证明其正当性。如果有更好的办法,或者有更从容的其他选择,这个行为就不能称为紧急避险——当然也不见得就一定要按杀人罪进行审判。


魔鬼总会帮邪恶找出借口

法官们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最终他们认为,尽管当时被告已经身处困境,但是他们仍然有机会寻找其他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杀死并吃掉某个同伴。事实上,他们也确实捕获到了海龟,并收集了一些雨水。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我们要警惕,紧急避险原则成为‘掩饰放纵的激情与残暴的罪行的合法外衣’。因此,对于这一抗辩事由,无论多么谨慎,都不为过。”

法院进而提到了培根大法官有关紧急避险的论述:“构成紧急避险的情况有三种:保护生命、服从命令、迫于神明或他人行为。首要的是保护生命,如果一个人因饥饿偷了食物,就既不构成重罪也不构成盗窃罪。”他举了个例子:如果某条小船或救生艇倾覆,危在旦夕,两个人抓住同一块木板,然而木板太小,浮力托不起两个人。这时一个人将另一个人推开,独占这块木板活了下去,另一个人却因此溺亡。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而进行的紧急避险。不过,对于培根大法官的这一说法,审判本案的法院却是不认可的。法院认为,我们谁也无权判断,杀死另一个无辜者来保存自己的生命是正当的。

“本案中,杀人行为的诱发因素或许是困境,但我们不认为它是杀人的必然原因。因此,不构成所谓的紧急避险。如果坚持用其作为抗辩事由,那么将导致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虽然法律不等同于道德,许多不道德的事并不违法。但法律如果与道德完全分离,那么后果将是可怕的。”特别是杀死同类来保全自己,实际上是进行一种生命价值的比较。“谁有权判断哪个生命更有价值活下去?是看体力?还是看智力?如果允许人们作此判断,那么只会让那个‘决定者’获益,因为他不可能让自己活不下去。”

“本案当事人选中的牺牲对象是最弱的、年纪最小的、最无反抗能力的理查德·帕克。但是,难道杀死他就比杀死其他成年人的任何一个都更为正当吗?答案一定是‘不!’”在进行了这一判断后,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已经很明确了。虽然这并不是说本案中的行为就是邪恶的。但是,一旦确认了这样的紧急避险无罪,就可能会成为放纵激情犯罪和恶意犯罪的合理借口。法院用了这样的句子来描述他们对于本案的最终意见:“必要时,魔鬼总会帮助邪恶找到一些看似合理的借口。”

不过,法院也并不打算判处杀人者死刑。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法官只能尽自己最大能力查明法律,依据自己的判断伸张公正,除此之外,没有确定无疑的道路可走。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对这几个人太过严厉,那就只能呈递给国王陛下,依据宪法授予的宽宥之权,免除这项惩罚。我们虽然拒绝承认某种诱因能作为犯罪的借口,但我们也不应该忘记,本案当事人面对的环境是如此的恶劣,痛苦是多么难以忍受,保持正当的判断与善良的行为是多么的艰难。”最终,法庭依法判处达德利和史蒂芬斯谋杀罪成立,依法本应处以死刑,但经综合考虑,建议予以宽赦,分别处以六个月的监禁,来为这个震惊世人的“公海食人案”画下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